废标、流标、投标无效、无效投标,你分得清吗?-兰州弘毅标书制作代理公司

发布时间:2021-07-06 作者:弘毅标书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7801 )
摘要:废标、流标、投标无效、无效投标,你分得清吗? 招投标活动中,经常会遇到投标无效、无效投标、废标、流标这些专业术语,却总是被搞混淆,它们之间存在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废标、流标、投标无效、无效投标,你分得清吗?-兰州弘毅标书制作代理公司

招投标活动中,经常会遇到投标无效、无效投标、废标、流标这些专业术语,却总是被搞混淆,它们之间存在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01、废标

招标法中的“废标”≠采购法中的“废标”

23号令颁布之前,招标法和采购法均出现了“废标”这一概念,但“废标”的内涵完全不同。

采购法中的“废标”= 整个招标活动无效

采购法中的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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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中的“废标”= 投标无效

招标法中的废标是指在评审阶段,某一份特定的投标文件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被评标委员会所“废弃”,丧失了参加下一阶段评审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等同于投标无效。

27号令:

32条第3款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43条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号令颁布以后,“废标”一词将为采购法所独有,系指整个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02、流标

“废标”与“流标”这两个术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表述的意思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

废标=流标

政府采购项目在开评标的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这种情形,既可以说这个项目“废标”了,也可以说这个项目“流标”了。

废标≠流标

政府采购项目经历了开评标过程,已经确定中标者,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被投诉,监管部门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依法重新进行招标。这种情形,通常不会说该项目流标了,因为这个项目本来是招成功的,只是后来因为投诉被废了。

废标和流标的区别:

“废标”更多地体现了动作的一面,是人力作用后的结果;而“流标”则更多地表现了一种状态,表述的是采购失败,相当于采购项目还未开始流产了。

03、无效投标

无效投标=投标无效

无效投标是指投标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律界定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投标无效是指投标行为或投标活动无效,与无效投标的内涵大体相同。

无效投标≠废标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无效投标”和“废标”是两个涵义完全不同的术语,却经常为人们所混淆。

“废标”指整个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无效投标”指某一份特定的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所拒绝,失去了继续参与评审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废标”的权利在于采购单位及政府监督单位,“无效投标”的权利在于评标委员会。

我们常讲的“被废掉了”,包括许多文章里讲的大多数“废标”情形,应当属于无效投标,并不是真正的废标!

“废标的构成要件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

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采购任务取消

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

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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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投标怎么认定的?

无效投标的常见类型资格条件

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都对投标人的资格标准进行了一一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标准所有条件的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下一步评标。

而招标文件中要求资格的标准条件是通过投标人的各种有效证件、资料来实现的,所以各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报名时、封标前时刻要注意资格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格性。

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果公司正在年检,无法提供相应的证件,应该在征得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后去发证单位开证明,证明证件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发证单位的证明才有效,自己开的或上级主管部门开的证明都不能证明证件是否有效。

联合投标时应按规定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证件或资料,同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联合体协议书。否则,联合体是无效的投标人。

如果受厂家约束,投标人只能采用本产品授权格式时,应事先征得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同意意见,否则有可能导致废标。

商务条款引起的无效投标

投标文件商务条款是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如果说商务条款的重要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那就可能导致废标,一般性条款不能满足,将导致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打低分,因此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是相当关键的,应当引起重视,经常出现的问题有:

1.交货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尤其要注意“日历天”“工作日”的区别;

2.质量标准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要注意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区别;

3.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5.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比例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报价为非唯一性报价。(关于投标折扣的做法:应该是只有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且在公开唱标时唱出的投标折扣才为有效报价,否则将按报价的非唯一性处理);

8.投标文件的份数不满足;

9.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而未盖章或签字的。

技术条款引起的无效投标

1.主要条款不满足的;

2.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3.自认为自己产品某一特点优于招标要求的参数,但未提供文字解释或对比说明,而单一更改产品技术参数;

4.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品种、检测项目、检测方式、检测机构等要求不符。

其他原因引起的无效投标

1.因路远、堵车、乘电梯等客观原因而超过截止时间投标的(迟到的);

2.未按规定密封的;

3. 串通投标,且投标文件内容多处雷同的;

4.利用以前投标文件电子板编制新的投标文件,却忘记更改招标文件编号或投标日期。

总之,要想投标成功

就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开始~

在制作标书的过程中,以下几点可以帮助你迅速的掌握要点

1.保存备份

收到电子文件,先把它弄一份备份再打开操作,免得不小心修改保存了,找不到源文件了。

2.精读文件

先把文件通读一遍,了解有哪些需要其他同事配合的时间节点。比如:协调厂家提供相关资质技术文件,让财务人员缴纳保证金及财务信息,和业务确认报价,看商务条款能否满足等待。万不可拿到以后就自己做自己的投标文件,等到快开标了才发现还有其他需要协助的点没做。

3.备忘录

拿到文件以后,先标出重点部分及必须提供的材料,最好建立个备忘表(有些材料必须得提供,否则会导致废标)。一定要非常注意这一点

4.保证金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点之内尽早缴纳投标保证金,要知道,保证金若不及时到账会废标的,汇款后最好打电话确认到账,确保万无一失。

5.招标文件分析

以下内容最好列一份表格,以便查阅:标的哪个品牌的?控标点是什么?报价要求?哪些需要及时处理的材料?是否需要寻求合作伙伴?潜在竞争对手有哪几个?是否需要厂家授权?哪些条款满足不了?业绩要求?怎么装订密封?正副几份?…………

以上准备工作进行的差不多以后,就可以着手制作标书啦!

兰州投标书制作

准备投标的宝宝们

快赶紧查查自己有木有踩上这些“坑”!

除了以上原因的“锅”

当投标供应商低于3家时

或投标书被质疑

以及采购人超期确认中标结果

也会导致投标无效哦!

愿大家的努力都有成果;远离无效投标。

招标文件须明确“何谓关联关系”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日益拓展,政府采购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投标人围标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也有增长的趋势。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认为,“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供应商,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有关投标人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妨碍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避免围标,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采取了不少措施。在此,笔者认为有一条措施有待改进。那就是,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笔者认为,单是这样的规定过于简单。何为投标人之间存在“互为关联关系”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如果不进行明确,一方面,可能还会出现有关联的投标人依然参与投标,如某市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时,就有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公司参与了同一项目的采购。当被评标委员会定性为“两个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两个公司的投标代表都不满地表示,他们两家公司只是法定代表人相同而已,投资人是不同的。根据公司投资人与法定代表人的约定,只是在成立的时候给法定代表人一笔钱,在需要代为办事时,每次支付一定佣金。其营利状况与法定代表人完全没有关系。“而且如果你们认为我们这种情况也算有关联关系的话,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啊,害得我们既浪费人力又浪费物力的。”另一方面,不少代理机构在实践中,还因为这条规定而不得不应对供应商源源不断的咨询电话。

因此,笔者想提醒,如果采购活动中要杜绝存在关联关系的两个公司同时参与某一项目的招标,最好对何为关联关系进行明确。如在招标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不能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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