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制作过程中哪些环节废标率高-兰州弘毅标书制作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19 作者:弘毅标书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8462 )
摘要:“招标文件当中要求法人签字,但你们的投标文件当中只有盖章,这样只能作为无效投标处理。”7月19日,四川某文化公司在参与某省级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时,因投标文件当中这一“...

标书制作过程中哪些环节废标率高

“招标文件当中要求法人签字,但你们的投标文件当中只有盖章,这样只能作为无效投标处理。”7月19日,四川某文化公司在参与某省级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时,因投标文件当中这一“瑕疵”,在资格审查环节面临被“废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因投标文件出现差错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是一种极为无奈的“废标”情形。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日益扩大,招标采购活动愈加频繁,废标现象时有发生,既影响采购工作的效率,又使供应商遭受损失。经过记者梳理发现,废标率高的大多出现在签字盖章、法人代表授权书、财务报告等环节。□本报记者 李梓溶

情形一 资格条件不全 投标无效

四川中鑫科技公司在参加我省某省级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是产品质量还是报价,该公司都自认为非常有胜算。但却因投标文件当中出具的财务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资格审查环节就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连评标环节都无法进入。

如何避免:招标文件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明确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标准全部条件的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评标环节。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格条件,是通过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代表授权书、财务报告、纳税证明等各种有效证件、有关资料来证明的,所以各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报名时,封标前需注意资格证明、有关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情形二 商务条款未满足 分值偏低

成都源创文化印刷公司经常参加我省政府采购活动,“没有想到,这次因一个小疏忽落标了。”该公司负责人邓先生告诉记者,近日该公司参加德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结果却以几分之差落了标,原因是该公司投标文件的交货期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交货期。

如何避免: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应是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一一响应,如果是重要的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会导致直接废标。一般性条款不能完全满足,则会出现分值偏低影响中标。商务条款当中容易出现差错的环节:有“日历天数”与“工作日”划分不清、擅自变更付款方式和时间、唱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投标文件的份数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等。

情形三 技术条款不明确 失分落标

四川美克会务会展公司第一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幸落标。因为是首次参加政府采购,该公司的标书编制人员缺乏经验,在编制技术条款应答环节出现差错。“比如招标文件要求的舞台尺寸,我们的投标文件上没有进行说明;要求的音响设备型号,我们提供的也不相符。”该公司负责人赵先生说。

如何避免:投标文件制作的不细致导致的落标非常可惜。类似情况有:招标文件当中,带*号的主要条款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认为自己产品某一特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未提供文字解释或对比说明;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品种、项目、方式、机构等要求不符。投标人对这些“重要部分”需引起重视,进行认真、详尽、完美的表述,才不会导致失分,以至于最后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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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与适用性

在不熟悉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情况下,我们经常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混为一谈,下面谈谈它们之间的区别和适用范围。

一是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费,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政府采购部门充当了管理人的职能。

三是规范性。现代国家都制定了一整套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和条例,政府的任何采购活动都必须按规定的形式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这些与招标投标有着本质的区别,政府采购具有相对独立的运行和管理制度,以上特点是招标投标所不具备的。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为何在《招标投标法》出台3年后,还要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其根本在于两部法律的主要内容、调整范围不同。

《招标投标法》主要是对招标的程序、内容进行规范,尽管该法也涉及政府采购,但仅限于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所进行的采购,对于其他采购方式无法解决。因此,《招标投标法》只是有关招标方面的一部基本性法律,而非一部全面的政府采购法律。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涵盖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其中服务项目的采购又属政府采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保险、印刷等。招标投标范围只有建设工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

2、实施的主体不同:遵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政府依法成立一个政府采购中心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该中心是一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根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大多数的省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伊始就设立了独立的采购中心。对招标投标而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不是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能。

3、组织形式有区别: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等多方共同参与采购工作,实行"采、管”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以便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的制度。而招标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的采购活动。

5、服务结果不同: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这是招标投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

6、工作职能不同:《政府采购法》从机构性质、工作任务等方面对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做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74号)文件再次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作用,指出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并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行政职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这既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是法律授予集中采购机构的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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