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提升中标率的几点技巧-兰州标书制作代写公司

发布时间:2021-07-08 作者:弘毅标书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3231 )
摘要:有效提升中标率的几点技巧,今天全部教给你-兰州标书制作代写公司有人认为投标是一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的工作,也有人认为招投标存在很多的猫腻。在此,先排除人为干扰因素...

有效提升中标率的几点技巧,今天全部教给你-兰州标书制作代写公司

有人认为投标是一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的工作,也有人认为招投标存在很多的猫腻。在此,先排除人为干扰因素,小编今天跟大家分享几个有效提升中标率的技巧。

1对照资质条件,谨慎投标

招标时,招标方一般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参与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如公司注册情况、行业资质要求、管理经验和业绩、营业范围等。这些资质要求是投标入围的前提,是进入后续评标的门槛。

项目在投标时,一定要逐条对照资质要求,通过合适的证据来匹配资质条件,不要到最后辛辛苦苦做了大量的工作,结果因为没有符合资质条件而被拒之门外。如之前碰到过一个物业项目,招标文件资质要求中明确“投标者需要有高层写字楼管理经验”,但因为投标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虽然实际管理中有很多经验和案例),最后没有进入评标打分,甚是可惜。

2细读评分标准,把握细节得分

评标过程一般就2-3个小时。在这短短的时间,评委需要从对投标者的一无所知到最后定标,最高效的切入点就是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一般分为客观分和主观分(个人分类),需要投标者以不同的策略进行应对。

客观分一般明确列明评分规则,如“具有同类型项目管理经验的,一个得3分”。此类标准有就得分,没有就不得分,不同的评委得出的分数一致。对于此类分,需要投标者逐字研究规则,并通过各种材料佐证以符合得分标准。

主观分一般具有一定的给分跨度,需要评委结合自身的专业水平做出评判,如“根据方案的合理性、适用性打分,评分标准为0-5分”。此类分数与每个评委的感受度有很大的关联,不同评委的分数也将会有所差别,所以给评委留下好的印象分非常重要(部分内容参考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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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讲究标书架构和排版,提高印象分

在评委对各投标者均不熟悉的情况下,投标书便是评委对投标公司进行了解的窗口。对于一本逻辑结构不强、排版不统一、版面不协调、序号错乱的标书,哪怕内容再精彩,估计也没有几个评委会耐着性子看下去,最后顶多会给个不低不高的中间分(有时候几分折算到报价便是几万甚至几十万)。因此,若想给评委留下好的印象以在客观分上占优势,至少要关注版面的细节,如字号排版统一,隔页表格处理完整,各级序号标识科学、示意图不跳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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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站在评委的角度考量标书制作

在短短的时间内,翻遍几本厚厚的投标书并作出最后的评审意见确实是件辛苦事。如果站在评委的角度,以方便评委评标的思维制作标书,肯定会引起评委的好感。如有些投标者在投标的前序页中加入了评分标准对照索引,让评委快速找到应分内容在投标书中的位置;有些投标书会在每章侧页贴上小便签,并注明每章标题,也非常便于评委寻找对应内容;有些投标者会在评分索引页中加入自评分一项,虽然对评委评分不会起决定性影响,但有时会引起评委在评分有出入的时候进行核验,减少了误评的几率,同时在评委对评分标准有争议的时候也会有小小的触动。

上述几点是投标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能够明显提高投标成功率的切入点。标书制作是一个不断积累、完善、提升的过程,一本完美的投标书需要关注结构策划、内容编写、排版、制作等各环节中的细节。细节决定成败,付出终有回报。

招投标中关于业绩的法律规定,投标人不可不知!

01业绩能不能作为资格条件?法律依据在哪儿?

答:政府采购法律没有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性规定。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有限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中小企业促进法》禁止不得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02甲兼并乙后,甲可以使用乙之前的业绩作为自身业绩投标吗?

答:乙此前的相关业绩可以算作甲的业绩。同理,乙如在近三年内被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甲也要相应承担。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03学校维修改造项目要求必须具有学校维修改造业绩,合理吗?

答:不合理。一个学校维修改造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类似业绩必须是学校维修改造工程。这样的业绩要求不合理,属于限定特定行业业绩、“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予以改正。

04限定行业、行政级别的业绩作为评分项是否存在排他性?

保税区改革创新研究方案类项目,评审因素中设定类似业绩:根据投标人提供保税区改革内容研究相关业绩进行打分,每提供一个市级及以下保税区改革业绩得2分,最高10分,每提供一个省级保税区改革业绩得3分,最高12分,每提供一个国家级及以上保税区改革业绩得5分,最高得25分。本项最高为25 分,上述所列政府采购业绩评审因素是否存在排他性?

答:该案例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予纠正。首先,业绩限定在保税区改革业绩,属于限定特定行业领域的业绩,对其他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次,最高得25 分分值设置过高。同类业绩作为评分因素分值不宜过高,一般不要超过中小企业的价格优惠折扣(6%~10%),否则对中小供应商构成限制性或歧视性。

05限定同类业绩的金额达到400万作为评分项,可以吗?

答:特定金额业绩不宜作为评分项。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相关,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号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06类似业绩作为评分项,时间截点怎么设置?

“提供近三年投标产品政府采购业绩进行评价,1份有效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得2分……”,招标文件这么设置同类业绩评分项可以吗?

答:不可以。按上述设置,若以2020 年6 月进行开评标为例,“近三年”的时间要求会出现至少两种不同理解,一种认为是指2017 年、2018 年、2019 年这整三年,并不包括2020 年1-6 月;第二种理解是指2017 年6 月开始到2020 年6 月共三年。显然,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恰好处于争议时间区域,对项目将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建议,采购文件对业绩要求的时间不应使用“近期、近几年”等模糊描述,而最好精确至某年、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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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07业绩作为评分项,招标文件怎么要求证明材料才算合规?

答:证明材料要求提得不清楚的类似评分条款有:“提供某某业绩,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供某某业绩,并提供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显然,仅“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中内容自然不能统一,有供应商提供了产品销售单据、发票,同样是证明该产品在市场上有了流通,这尚能理解;试想,如果供应商提供了某采购人购买其产品的新闻报告和联系方式来佐证,专家应该认可还是不认可?这显然是个问题。

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也会出现争议,当事人可以理解成中标通知书是必备,其他材料为辅助;也可理解成跟中标通知书并列或类似如采购合同等材料。另外,对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也应当符合实际特点,比如有些项目不经过政府采购程序,便没有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将其作为必须要件,则过于严苛。

依据项目特点,采购文件应当明确所需的业绩证明材料名称。货物、服务类业绩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为基本要求,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履约验收报告;特殊情况,甲乙双方签订的有效采购(购销或服务)合同也可作为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则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采购文件还应当规定,证明材料需体现业绩要求的时间范围、产品(或同类产品)名称或明细、项目服务内容、采购人及供应商名称(公章签署清晰可见)等,对项目经理或团队有关联要求的,需体现项目经理名字、团队名单等。

08中标结果公告后,发现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投标怎么办?

答: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认定中标人是否真的存在提供虚假业绩投标的情况,如果属实则应认定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如剩余有效供应商仍符合三家以上,采购人则可以选择顺延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或重新采购,如果不足三家则必须重新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中标通知书发出来已签合同,发现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项,怎么处理?

答: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项,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已确定中标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应确定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0投诉处理中,业绩真伪是由财政部门负责证明还是由投诉方举证?

答: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按照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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